其實這個問題最早源自會計師工作的“時效性”。首先,一般的公司只要根據公司法在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號之前把財報生出來,讓股東會有東西看就好。但公開發行公司不同:四月三十號之前就要把財報生出來,因為不只給股東看,還要給大眾看。而2012年開始,這個期限又提前到了三月三十號。換句話說,從公司關帳算起,會計師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客戶的審計工作,並且在新鮮熱辣,剛出爐的財報上簽名。這時,腦筋動得快的朋友可能要問了:查一間公司需要三個月嗎?當然不用,但是一個會計師不只一個客戶。以四大來說,一個查核小組要負責六到十個獨立的客戶,如果一個會計師走低公費路線,由於要攤平成本,一個查核小組有可能負責十五個account。這樣算起來,等於每1~2週要做一家公司的審計,工作量可想而知。
這時,有工作經驗的人可能要問:每年查同樣的公司,難道不會隨著對客戶的熟悉度增加,工時有所縮短嗎?好問題。工時的確可能隨著熟悉客戶帳務模式縮短,但是回歸審計的本質:身為一個局外人,要去摸清楚一群經驗老到,有權力施加壓力讓你無法查核太久,而且有理由儘可能不讓你知道他們做什麼的財會人員長達一年的工作成果,本身就是有高度風險的工作,而台灣的主管機關(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又基於非會計的理由,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給了審計公開發行公司的會計師很多揭露及查核的責任,最後的結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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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員必須花很多時間在對了解客戶無幫助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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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的查核責任變大,於是只好盡量多查。
這兩點是台灣的會計師比其他國家會計師重的負擔。
最後,查核小組就算輪到查核非公發公司,也必須利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私人時間補查公發公司,所以不管組內有幾個公開發的account都會有加不完的班。
聽到這裡,可能又有人要問:那也就忙一年前三個月而已,四月以後就輕鬆了吧?非也。請注意:上市櫃公司除了年報,還要出四季報。而且台灣美其名為了保護投資人,將公司第二季的揭露責任提高為“半年報”(也就是必須以查核的規模對付客戶第一季加第二季的財務數字。在美國,第二季也是按照一般季報的標準揭露,看人家多懂得worksmart.),結果就是七八兩個月忙的程度跟一到三月差不多。查季報不需要“查核”,只需要“核閱”,照理講應該負擔輕很多,可是可憐的台灣審計員為了減輕年度查核的負擔,常把很多查核的工作在查季報時做完,最後查季報除了不發函證之外,核閱跟查核大同小異,因此大家四月跟十月的日子也不好過。再者,五月底要報稅。台灣很多法規與其他國家大異其趣,其中一項就是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報稅必須要經過會計師查核,不巧公開發行公司全都符合此標準。於是,苦命的審計員們除了查核財報,還要查核稅報;雖說稅報都是自財報數字而來,但台灣由於稅法給了太多獎勵政策跟防堵政府不鼓勵的商業行為,造成很多收入免稅或計算方法與財務會計不同的現象,而很多費用又不得列計,所以查稅報變成一項大工程,而且因此必須編製大量的調節表,結果就是會計師們五月,甚至四月底開始就苦哈哈了。那年底呢?十一月跟十二月可不能浪費,因為十一月可以去外勤查內控(TestofControl)跟提前做稅抽,而十二月對於外商客戶多的小組來講也屬於忙季,因為很多外商會要求海外子公司在十二月提前結一份查核過的財務數字給母公司編合併報表,因為怕到一二月來不及。這種查核有人叫做hard-close,也有人叫pre-final。我比較喜歡前者,因為正是恰如其分的“硬要”把客戶的帳提前一兩個月“關”起來!於是乎,不用加班的季節就只剩六月跟九月了。而隨著台灣四大內部系統的複雜化,六月跟九月加班建構符合公司要求的底稿系統也越來越常見了。
適用IFRS之後,再也沒有半年報了。希望經過第一年的混亂後,能讓基層查帳員的負擔小一點。
